索引號 | 00001434911610427016020321X/2023-00083 | 主題分類 | 水利 |
文號 | 彬政辦發〔2023〕29號 | 發布機構 | 彬州市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3-05-23 | 有效性 | |
主題詞 |
各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
《彬州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彬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彬州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推動水環境質量鞏固提升,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按照《關于印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咸政辦函〔2023〕4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陸域水域污染協同治理,通過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加強排污口排查溯源、分類整治、嚴格監管,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涇河彬州段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學規范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三、工作重點
(一)全面排查溯源
1.摸清底數。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原則,依據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等規定,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等基本情況,建立臺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涇河彬州段排污口排查。(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工信局、農業農村局及各鎮、街道配合)
2.精準溯源。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對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鎮(街道)作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涇河彬州段排污口80%溯源任務;2024年底前,完成剩余溯源任務。(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有序推進整治
1.明確分類。根據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污口、其他排污口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污口、各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污口;農業排污口包括規?;笄莺退a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污口包括規模以下畜禽和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等。(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規范整治。以截污治污為重點,制定實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級分類開展整治。梳理排污口存在問題,實行整治銷號管理。對問題排污口進行拆除關閉、清理合并或整改規范,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進行分類命名。2023年底前,完成涇河彬州段排污口30%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完成剩余整治任務。(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依法取締。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依法責令拆除、關閉,包括入河口門的永久封堵、相應排污通道沿線接口的封堵、管線內殘液殘渣清理等。排污口拆除后,要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復等方式恢復河道岸線原貌。(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清理合并。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污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網,接入管網的設計方案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各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要盡可能清理合并,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確有必要保留兩個以上排污口的,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對于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戶設置的散排污口,集中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排污口。(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規范整治。提升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改進污水處理工藝或運行管理,提高水污染物削減水平,確保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保證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明確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將排放量限值分配給各排污單位,在相關排污許可證中分別予以載明。工業企業要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通過建設初期雨水收集設施以及工業污水管網防滲防腐措施,規范處置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合理調整各類排污口位置和管線走向,設置檢查井,更新維護相關設施。(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先行先試。加強城鎮雨洪排污口管理,開展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污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靈活選取“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措施組合,實現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試點實施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減少因初期雨水攜帶城市面源徑流污染直排河道或者自然承受水體造成的污染。(市住建局、城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監管執法
1.編制規劃。入河排污口設置要符合水功能區劃和防洪規劃要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嚴格審核把關,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重要指標。(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及各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實行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含重大變動)文件同級審核。對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審核范圍外的排污口,存在跨區域(流域)爭議的排污口設置審核,由上級審核部門負責實施,并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對豁免或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的建設項目,但需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實施。有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的,不應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水利局配合)
3.強化監管。嚴格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將排污口監測工作納入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及各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嚴格執法。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嚴厲打擊偷排直排、超標排污、私設排污口等違法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查清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配合)
5.共享信息。按照入河排污口信息平臺管理工作要求,收集匯總和填報錄入入河排污口類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深度等信息數據,落實“一口一碼”管理,實現信息互通、數據共享。(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工作經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確保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到位。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前將當年上半年、全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明確責任分工。建立由市生態環境局統籌督導、各鎮(街道)落實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年度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三)嚴格考核問責。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嚴重影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度,以及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四)引導公眾監督。加大政策宣傳,及時公開排污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充分利用“12345”專線、市生態環境局舉報熱線,鼓勵公眾舉報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
1.入河排污口類型及溯源工作分工
2.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備案表
附件1
入河排污口類型及溯源整治分工
序號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責任單位 | 排查溯源整治落實 |
1 | 工業排污口 | 工礦企業排污口 | 生態環境局 工信局 | 各鎮 (街道) |
2 | 各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 工信局 能化委 園區管委會 | ||
3 | 工礦企業雨洪排污口 | 生態環境局 | ||
4 | 各園區污水處理廠 雨洪排污口 | 工信局 能化委 園區管委會 | ||
5 | 城鎮污水 處理廠排污口 |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 住建局 | |
6 | 農業排污口 | 規?;笄蒺B殖排污口 | 農業農村局 | |
7 | 規?;a養殖排污口 | |||
8 | 其他排污口 | 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 | 農業農村局 | |
9 | 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 | |||
10 | 城鎮生活污水散排污口 | 住建局 | ||
11 |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 | 生態環境局 | ||
12 | 農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 | 生態環境局 農業農村局 | ||
13 | 市政雨洪排污口 | 城管局 住建局 | ||
14 | 其他排污口 | 按照職責進行劃分 |
附件2
入河排污口 名稱 | |||
正式編碼 | 經緯度 | ||
詳細位置 | |||
責任主體 | 行政管 理部門 | ||
現場核查 情況 | |||
是否完成 整治 | 是否同意銷號 | ||
單位負責人簽字 | XX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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